裁判文书详情

金**、毕*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金**、毕*、郑**以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为被告向**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查处石室乡九龙村桥头自然村违法建设、出售村公益性公墓违法行为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郑**于2014年7月21日对石室乡桥头村公墓整改到位情况向被告信访,起诉人毕勇于2015年3月21日对石室乡桥头村公墓非法经营问题向被告信访,起诉人金**于2015年4月21日对本村公墓在整改过程中继续违法经营、建设,要求制止并整改到位问题向被告信访,被告就起诉人的信访分别出具了书面信访答复意见书。三位起诉人的信访事项不尽相同,且起诉人郑**信访事项没有在起诉状中提及,三位起诉人共同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另起诉人郑**自被告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书面信访答复意见书已近一年时间,现对被告提出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不符合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金**、毕*、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