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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督管理局与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莲工商案字(2013)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黄冬至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丽水市厦河五区7幢202室开设扑克加工销售店。被执行人从正点、姚*、万盛达、三A、宾王品牌厂家购原材料进行加工后又以正点、姚*、万盛达、三A、宾王品牌名义销售。被执行人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取缔被执行人扑克加工点及没收加工设备打印机4台、计算机4台、扑克牌189箱435副,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6日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没收加工设备打印机4台、计算机4台、扑克牌189箱435副。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丽水市**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的莲工商案(2013)第241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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