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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缙云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珍诉被告缙云县公安局不履行刑事立案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对卢兴法进行刑事立案职责的主张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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