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泽诉被告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浙江**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邱**与饶杏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雷月星与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与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丽水**源局与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与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缙云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缙云县新建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云和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