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被告义乌市农业局农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答复为由,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