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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真不服被告青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第三人叶兴旺颁发乡字第(2013)01015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案,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浙江**民法院(2014)浙行审延字第119号批复同意延长审限。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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