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丽水市**有限公司与浙江**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局稽查局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丽国税稽处[2014]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丽水市**有限公司追缴已骗取的出口退税款6723633.09元,对虚假外贸已申请退税的787477.39元不予退税,责成对本案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规范核算、限期整改、如实申报;丽水市**有限公司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局稽查局于2014年1月21日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复议,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为法定的税务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丽国税稽处[2014]4号税务处理决定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丽国税稽处[2014]4号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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