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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务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7日作出丽人社监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丽水市**务有限公司招录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范*成从事机修工作,属使用童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丽水市**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7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丽人社监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丽人社监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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