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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云和县崇头镇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王*火诉被告云和县崇头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浙江**民法院提起诉讼。浙江**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浙江省**民法院指定管辖。浙江省**民法院裁定此案由浙江**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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