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丽水市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邱**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杨岳性、邱**作出的莲计生征字(2013)第4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征收决定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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