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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赛**限公司与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台州赛**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台天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台州赛**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从深,被上诉人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翁**,原审第三人吴国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赛**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州赛**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台州赛**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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