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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台州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市司法局为不履行投诉查处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台黄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浙江省司法厅收到原告毛**的《关于要求追究缪**违反律师法行政法律责任的投诉》后,于2012年5月21日将该《投诉》件转给被告台州市司法局,并附《投诉事项转办通知单》交由被告查处。该《投诉事项转办通知单》编号为浙司信(2012)17号,加盖了浙江省司法厅信访专用章。被告收件后,于同年6月5日将原告的《投诉》件转由温岭市司法局查处,随件附有《信访事项转办通知单》,编号为台司信(2012)1号,加盖了台州市司法局的信访专用章。同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关于要求你局受理、查处我投诉案件的投诉》,要求被告受理、查处浙江省司法厅转办的投诉事项。同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寄送了《台州市司法局关于毛**投诉信访件的告知单》,认为浙江省司法厅转办的是信访事项,明确告知原告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浙江省司法厅以信字为编号、加盖信访专用章的形式将原告的投诉转交给被告查处,应认定为按信访程序转办原告的投诉。被告收件后,同样作为信访事项,转交给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属于按信访程序处理原告的投诉,其行为是否合法,应属《信访条例》调整的范围。原告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受理其投诉,不属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毛**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毛*铭诉称:一、2012年11月21日,被上诉人台州市司法局作出不受理上诉人投诉缪**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这是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受理原告投诉查处加害人缪**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定职责。原审裁定认为原告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系枉法作出。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投诉进行查处并不属于信访事项。原审驳回起诉错误,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台州市司法局未提交书面答辩。

在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均由原审法院移送至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投诉事项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还是信访事项,应具体分析当事人的投诉内容进行确定。本案上诉人毛**于2012年5月向浙江省司法厅寄送的《关于要求追究缪**违反律师法行政法律责任的投诉》内容明确,即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其投诉的律师违法执业行为。浙江省司法厅在转交被上诉人台州市司法局办理的通知单中也明确要求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部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调查处理。且被上诉人台州市司法局根据《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第七条的规定,亦具有查处上诉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故本案上诉人毛**提交的投诉件实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被上诉人台州市司法局不予受理的行为与上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并裁定驳回起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台州**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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