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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陈*占武机械厂与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玉环县陈*占武机械厂与被上诉人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台玉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环县陈*占武机械厂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玉环县陈*占武机械厂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撤回上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玉环县陈*占武机械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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