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临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台临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尹**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