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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等与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陈**、陈**、陈**因与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第三人浙江台**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2)台黄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和本院(2013)浙台行终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陈**、陈**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浙江台**限公司属于中等规模的化工企业,应当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第6.1.1条规定,起码应该远离居民区1000米,但是这家公司离居民区只有260米。请求1、撤销台州**民法院(2013)浙台行终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2、撤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2)台黄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3、撤销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2年作出的黄发改资(2012)89号《关于浙江台**限公司气源调配中心站项目核准的批复》,并拆除第三人所建的设施装置;4、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所建项目审批中,有国土、环保、水利、安全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并进行批前公示,其作出的《关于浙江台**限公司气源调配中心站项目核准的批复》((2012)89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其中在《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中,主要技术指标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总储量在1001mu0026sup3;至5000mu0026sup3;之间的甲类液体储罐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50m,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其中总容积在1000mu0026sup3;至2000mu0026sup3;之间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居住区、村镇、学校等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为110m,申请再审人的建筑物均不在此范围内。被申请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标准批复核准第三人项目,并不违法。申请再审人主张本案应当适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第6.1.1条规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陈**、陈**、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陈**、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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