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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台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案,于2014年9月1日向台州**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9日台州**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予以立案受理。

2014年8月4日,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作出《关于林**等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申请的回复》,认为黄岩农药厂的锅炉工未列入所属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又没有上级部门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的政策依据,按现行政策规定,不能办理原告等人的提前退休手续。

案件审理中,经本院建议,被告同意就原告提出的黄岩农药厂锅炉工可否按其他产业部批准的高温、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工种一事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请示,待请示后再作决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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