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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温岭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毛**因与被申请人温岭市司法局不履行调查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行初字第55号和本院(2014)浙台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规定。1、被申请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关于对毛**投诉律师缪**的答复》承认其作出了对缪**作伪证投诉事项不调查的被诉行政行为。在举证期限内,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据以作出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但一审法院判决不依相关规定,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投诉缪**作伪证的事项没有调查的法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书第3页至第4页所列证据14份,均是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原审判决在再审申请人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但不予排除,反而作为裁判的依据。再审申请人没有在《听证会》记录上签字确认,该证据材料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4、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投诉缪**拒绝代理控告的事项“已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违反法律程序,超出对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审查范围。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据此,被申诉人温岭市司法局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有调查的法定职责。本案被申请人受理转办的再审申请人对缪**的投诉后,已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了相关事实情况并举行了听证会,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缪**有拒绝代理控告的行为,故再审申请人投诉缪**向司法行政机关弄虚作假抵赖其拒绝代理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被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向浙江省司法厅提交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再审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缪**在刑事侦查期间作为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属于律师执业行为,被上诉人没有调查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对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进行了认证,审理程序并无不当。虽然,一审法院未在判决书中载明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存在瑕疵,但该录音录像资料系听证会情况记录,一审法院已对听证会笔录进行了认证,因此,该瑕疵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

综上,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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