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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廖**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以台州市黄岩区教育局为被告,要求法院判令依法撤销黄教信告(2015)1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对起诉人有关落实民办教师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廖**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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