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鞍山市民办明星学校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鞍山市民办明星学校因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马鞍**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马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鞍山市民办明星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委托代理人王**、任佳慧,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市民办明星学校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就拆迁补偿达成和解协议: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补偿上诉人地面建(构)筑物、装饰、绿化、附属设施、供水设施、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教学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教师、学生分流、租赁补助、物品损失、超深基础和隐蔽工程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85万元,上诉人马鞍山市民办明星学校撤回上诉,不再就涉案拆迁事宜提出其他要求。为此,上诉人马鞍山市民办明星学校以涉案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鞍山市民办明星学校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市民办明星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