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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合行诉初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2013)第(02)号《合肥瑶海区房屋征收决定》,上诉人房屋位于长江东路60米道路红线及本次长江东路拓宽改造范围内,属于该决定征收确定的范围,该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侵犯了上诉人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定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合(瑶)房**(2013)第(02)号《合肥瑶海区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确定征收决定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合肥**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5日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建设单位:王**,建设项目名称:住宅。合肥市规划局合规信办(2014)5号《关于王**信访申请的答复意见》载明,上诉人房屋位于长江东路60米道路红线及本次长江东路拓宽改造范围内。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即诉权的审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提起的诉讼。上诉人提供的起诉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民法院(2014)合行诉初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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