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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验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州市**验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3)合行诉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批复是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属于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作出的内部指示。批复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与作出批复的机关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该批复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常州市**验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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