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蔡**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合行诉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陈**、蔡**提供的邮寄单和签收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诉人陈**、蔡**起诉肥东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应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通过快递寄送的物品已无法查证,且无法证明签收人张**为肥东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及肥东县人民政府确已收到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因此,其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陈**、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