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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帮汇洋科创加工厂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百帮汇洋科创加工厂不服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4)合行诉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合肥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不是政策,是行政行为,法院应当受理立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就合肥市蜀山区百帮汇洋科创加工厂的诉请而言,无论是《合肥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试行)》,还是《合肥市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都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可反复实施的法律文件,属抽象行政行为范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合肥市蜀山区百帮汇洋科创加工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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