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巢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龚**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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