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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意见及返还土地流转款、补偿因讨要土地流转款造成的误工费损失等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张**以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请要求:1、撤销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所作庙政(2015)29号《关于张**、刘**反映本村民组土地流转租金等问题的答复意见》;2、五十墩村(社区)两委私分掉其三年来土地流转款5933元,立即返还并道歉或双倍返还其土地流转款;3、因讨要此款造成的误工费用自2014年2月以来给予合理补(赔)偿38000元。起诉人张**的上述起诉,因该信访答复意见不具有强制力,对起诉人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张**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其诉求不予立案,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且不予释明,显失公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张*梅诉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人民政府信访答复意见及返还土地流转款、补偿因讨要土地流转款造成的误工费损失等,系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和基于信访内容提出的主张(即返还土地流转款、补偿因讨要土地流转款造成的误工费损失等),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受理并无不当。张*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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