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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帝**有限公司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合肥帝**有限公司因诉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委托拍卖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行诉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于2014年7月7日已对起诉人合肥帝**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所涉拍卖委托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肥帝**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合肥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合肥帝**有限公司上诉称,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的委托拍卖行为不属于司法行为,系具体行政行为。其没有权力处分上诉人财产,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肥帝**有限公司因合同诈骗业经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立案侦查,本案所诉的委托拍卖系在该局侦查过程中行为,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合肥帝**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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