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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来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家来诉称,起诉人因森林公园与国资委下属单位建投集团发生安置纠纷,并依据信访条例向合**资委提出信访复核申请,但国资委的复核意见回复答非所问,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国资委对其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并判决国资委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5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对李家来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李家来上诉称,上诉人提起的本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因森林公园拆迁安置与国资委下属单位城**司发生安置纠纷,并依据信访条例向国资提起信访复核申请,该复核意见答非所问,造成上诉人与城**司的拆迁纠纷无法解决,其复核行政行为错误,为此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李家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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