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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王**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王**因诉合肥市宗教事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合肥**务局对其要求责令薛某某等三人退还合**督教会各项补助费用的申请不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并答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令合肥**务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事项,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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