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合肥**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21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肥**境保护局所作出的合庐环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合肥**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合肥三联彩板**限公司罚款210000元的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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