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公告一案,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110月2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4年110月24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