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邸*武诉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淮南矿**责任公司新庄孜煤矿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邸*武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邸*武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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