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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省淮**织有限公司不履行工伤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安徽省淮**织有限公司不履行工伤行政确认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刘*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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