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鞍山**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社会保障行确认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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