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社会保障行确认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鞍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王**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高永付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叶*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马鞍山**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鞍山**冷维修中心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鞍山**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鞍山**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