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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龙网吧与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龙网吧因不服被告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治安行政强制一案,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李**,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吴*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9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泥河派出所民警在对淮南市潘集区飞龙网吧进行日常检查时,以该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为由,作出了潘*(行)证保决字(2014)097号《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了飞龙网吧的两台电脑主机和一台交换机(于2014年6月12日归还飞龙网吧),同时于2014年6月9日16时13分至2014年6月9日16时35分分别对上网消费者李*、李**、李**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于2014年6月9日16时40分至2014年6月9日17时55分对原告工作人员张**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14年6月10日9时54分至10时3分,对网吧的实际业主冯**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均证实了飞龙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本院认为

2014年6月16日,被告根据上述调查认定的事实,作出潘*(治)行罚决字(2014)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飞龙网吧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2014年6月17日,被告将该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并涉嫌滥用职权,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潘*(治)行罚决字(2014)504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并涉嫌滥用职权,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扣押原告电脑和交换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是在作出潘*(治)行罚决字(2014)5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因调查取证的需要而作出了潘*(行)证保决字(2014)097号证据保全决定,扣押了原告的两台电脑和一台交换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扣押的电脑和交换机也已归还原告。因此,被告的证据保全行为包含于其行政处罚行为,是其行政处罚行为的组成部分。而原告已经对被告作出的潘*(治)行罚决字(2014)504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该案后,将在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作出裁判,在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中,必然会对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中的证据保全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原告在对被告作出的潘*(治)行罚决字(2014)504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扣押原告电脑和交换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属于重复起诉行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淮南市潘集区飞龙网吧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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