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淮南市公安局泥河派出所、第三人辛秀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杨*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杨*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叶*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鞍山**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鞍山**冷维修中心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鞍山**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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