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在本院指定补正期限内,亦未补正,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