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安庆市**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问题经法院协调,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方*与安庆市**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夏**与安庆市**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庆市**有限公司诉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庆市**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安庆**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何平诉安庆市**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安庆市公安局大南门派出所治安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起诉人王**一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