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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安庆市**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安庆市**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问题经法院协调,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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