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征决(2012)2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征决(2012)2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2012)29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