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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萧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审理原告李**被告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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