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张**与萧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孟**与泗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关**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姬广友、许**与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臧**与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