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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刘**与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萧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刘*芝诉被告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萧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5年8月27日,常*、刘*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刘**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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