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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请求判决确认埇政征补决(2014)4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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