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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俊秀不服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雕俊秀不服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一案,原告雕俊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雕俊秀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雕俊秀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雕俊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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