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李某某、苏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0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0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0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