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诉福州**革委员会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上诉认为被上诉人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榕发改基建(2008)52号《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琴亭新区六期地块前期开发项目立项的批复》程序和实体均违法,而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据u0026ldquo;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专属管辖u0026rdquo;为由不予立案与法相违。一审法院拒绝受理该案件,属于对法律的理解错误。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福州**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60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福州**革委员会作出的榕发改基建(2008)52号《福州**革委员会关于琴亭新区六期地块前期开发项目立项的批复》,系福州**革委员会对琴亭新区六期地块前期开发项目以文件形式同意建设的核准行为,该行为是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性行政行为,并不对起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