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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叶*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朱**、叶*建诉永泰县人民政府、永泰县商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朱**、叶*建诉请:1、永泰县人民政府、永泰县商务局应无条件执行《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纪发(2002)2号》第二条及中办法(2002)13号第一段第3条规定,对永泰县蜜饯厂厂务进行公开,未公开又未经过永泰县蜜饯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规定一律无效。2、永泰县人民政府、永泰县商务局应无条件执行《工业企业法》规定的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国办法(2006)3号第五条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解决起诉人的合法权利所得。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泰县蜜饯厂已于1999年10月27日经永泰县人民法院(1999)樟经破字第88号民事裁定裁定破产。起诉人起诉要求永泰县人民政府、永泰县商务局对永泰县蜜饯厂进行厂务公开以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叶*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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