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上诉人在土地报批过程中未履行审核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并未对该不动产的权利进行直接确认或分割,因此该案件并非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仓山区,仓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综上,本案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2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仓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