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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4)梅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上诉称:上诉人因人身损害及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司法鉴定或案件的审理期间,发生了闽清县六都医院方**医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医学文书,妨碍司法的违法事实,上诉人向闽清县公安局报警,但闽清县公安局未予立案调查,属于行政不作为。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诉请为请求闽清县公安局对闽清县六都医院方**医生伪造医学文书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闽清县公安局在2013年11月18日接处警情况

登记表已当场告知刘**应向闽**生局提出。因此,闽清县公安局已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并非行政不作为,上诉人刘**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诉人刘**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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