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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余**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余**不服福州**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行初字第1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认定上诉人因无法取得权属证书故没有诉权,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无权属证书为由不予立案,不当增设受理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3、最**法院倾向认为未登记的建筑也具可诉性。4、一审法院违反“同案同判”的原则。请求:1、撤销(2014)晋行初字第155号行政裁定;2、指令福州**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规定,上诉人杨**、余**因对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房屋拆迁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受理。原审法院不予受理不妥,应予纠正。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4)晋行初字第155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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