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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争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方**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上诉人请求撤销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是被上诉人委托房地**价公司作出的,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方**请求依法撤销福州**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指令福州**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为对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责任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不服提起的诉讼,讼争《房地产估价报告》并非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起诉人的诉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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